哈尔滨工业大学物理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张丽玫发布时间:2021-12-29浏览次数:5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机构,根据学院教授会授权行使职能,为院教授会的一个专门机构。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致力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物理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委员会由能够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富有改革精神、热爱教学工作、为人师表、具有丰富教学与科研工作经验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学院教学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审议本单位负责的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提出本单位专业设置建议。

(二)审议本单位负责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评价方案等。

(三)审议本单位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重大事项、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的相关制度、有关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向学院推荐重大教学奖励候选者、重要教学组织任职人选等。

(五)指导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指导本单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及其他教学相关工作。

(六)对本单位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七)完成校教学委员会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立秘书二人,分别是本科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教学秘书,此二人负责处理院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人员构成


第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先进教学理念,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有公认的教育教学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热心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学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确定。

第九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 1

、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院相关责任人提出咨询或者质询。

(三)在院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教学事务及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校教学委员会章程,坚守教育教学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议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讨论议题需要,院教学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院教学委员会议定的部分事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物理学院大类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4月修订)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物理学院

20211220